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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中国专利的新颖性宽限期

▍导读 ▍

       近日,我所收到较多外所关于中国专利新颖性宽限期的咨询。由于这个问题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我们将通过以下两个案例来介绍中国新颖性宽限期的相关规定。

 

▍案例1 ▍

       国知局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到一篇论文作为现有技术,而这篇论文是申请人在提交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前六个月内在国际期刊会议上首次发表过。对于这种情况,能否享有中国专利的新颖性宽限期?

上述提及的情况并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为“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相关科技成果的情况则无法享受宽限期的保护。

另外,如果申请人需基于第二十四条请求获得上述新颖性宽限期,应当在提出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在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否则,错过了提出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声明的期限,申请人需要承担由于错过期限而导致的损失。

▍案例2 ▍

       某海外公司希望提交一件中国外观申请,但该产品设计的设计内容曾于2021年11月在Youtube网站上以视频的形式公开过。此公开并不属于中国外观设计所适用的能享有新颖性宽限期的情况,那么该公开是否会对中国外观申请造成影响?

在中国大陆地区,Youtube网站是需要通过“翻墙”手段才能接入并获取其中的网络内容的网站,但为防止造成隐私泄漏、诱发问题案件等,中国政府禁止通过“非法定信道”直接进行国际联网。故在申请过程中,审查员不会引用Youtube网站上公开的网络内容作为对比文件。无效请求人如果引用Youtube网站上公开的网络内容作为现有技术/设计,国知局一般也不会予以接受。所以,该公司曾于Youtube网站上公开的产品设计的相关内容,在中国外观的审查阶段和无效程序中,通常不会被审查员或第三方引用作为影响该中国外观专利权的现有设计。

总的来说,根据中国的相关规定,尽管该公司曾于2021年11月在Youtube网站上以视频的形式公开过该产品设计的设计内容,但此情况大概率不会影响其在中国通过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对其产品设计进行保护,该公司仍然可以在规定的6个月优先权期限内,将其已申请的海外外观延展进入中国以在中国寻求保护其产品设计。

▍参考 ▍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况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作者介绍 ▍

梁颖欣现供职于江门分公司国际业务部,主要负责跟进涉外专利商标案件,报告流程和跟客户交流工作, 以及为国外客户提供知识产权相关的各种咨询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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