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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标申请中的“不良影响”

▍导读 ▍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分别从中外国家名称、政府间国际组织名称、官方标志、“红十字”“红新月”、带有民族歧视性、带有欺骗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等方面规定了商标授权确权的绝对禁止事由。其中,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是指除了禁止这些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外,还禁止上述标志作为商标使用。

       那么问题来了,到底什么样的商标在审查时会被认为“易产生不良影响”呢?本文将带大家一探究竟。

 

       什么样的商标在审查时会被认为“易产生不良影响”呢?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12月发布的《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的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中,可以了解到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其他不良影响”的相关定义描述。


第十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损害中国公众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


第十一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标志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具有贬损含义,或者该标志本身虽无贬损含义但作为商标使用,易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以下就商标申请中几种常见的因“不良影响”驳回的案例进行简单解读。

▍一、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 ▍

案例:
关于第51249621号“京小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54545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京小蜜”构成,其中“小蜜”一词作为社会流行语,有“情妇”之意,若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格调不高,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并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对此,商标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二、对国家主权、尊严、形象有损害的 ▍

案例:
关于第50268394号“中国航空运输协会CAT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21529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包含不完整的中国版图,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对此,商标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地图,是国家版图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呈现的是我国的尊严与国家领土的完整性,涉及政治领域,比较敏感,对于我国地图作为商标,要求精确到经纬度,一丝一豪不容有误,审查比较严谨,所以一般不建议用我国地图元素作为商标申请。

▍三、对国家安全、国家统一有危害的 ▍

案例:
关于第58052964号“绿营假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2574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绿营假期”含“绿营”,在我国台湾省指支持台独的阵营,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对此,商标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四、与国家战略、国家政策、党和国家重要会议等相同、近似,易使公众与之产生联想的 ▍

案例:
关关于第34965339号“藏水入疆 TIBET WATER NET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20]第0000084668号
——商评字[2022]第0000112574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文字“藏水入疆”及外文“TIBET WATER NETRY”所构成,其中,“藏水入疆”指将西藏或者青藏高原地区的水资源通过工程手段引入到新疆地区,易被认为是国家战略性工程,该文字作为商标注册并用作商业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此外,申请商标中含有外文“TIBET”,其译为“西藏”,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对此,商标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五、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 ▍

案例:
关于第54061432号“鲜炒居士 做一份有温度的盒饭XIANCHAOJUSH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21]第0000332136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 “居士”形容在家修佛的人,用作商标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对此,商标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六、与突发公共事件特有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

案例:
关于第44211847号“方舱之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41794号

经复审认为,在这次全国人民进行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抗疫中,武汉等地的几个方舱医院发挥了重要作用。“方舱之声”文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对此,商标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早在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抗疫持续时,为严厉打击与疫情相关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对“火神山”“雷神山”“钟南山”“方舱”等63件与疫情相关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进行依法驳回。该类标志作为商标使用易使公众将其与该突发事件产生联想,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七、标志中含有不规范汉字,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的 ▍

案例:
关于第49046464号“健之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64568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健”、“侣”为不规范汉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对此,商标局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商标中使用的汉字,原则上要求是规范汉字,也可以使用繁体字,以及行书、草书、隶书、篆书等书法形式的汉字。自造字、缺笔画、多笔画或笔画错误的汉字,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其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的,一般应视为不规范汉字。


▍八、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的 ▍

案例:
关于第50785450号“紧上添花 Jin Shang Tian Hu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67127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是对成语“锦上添花”的不规范使用,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成语中特定词汇的错误认知,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对此,商标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十三条中提出,判断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否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
(一)该商标使用时的政治背景、社会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
(二)该商标的构成要素以及其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
(三)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以及使用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等。
公众日常生活经验,或者辞典、工具书等记载,或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可以作为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判断依据。


▍结语 ▍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近年来,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增长迅猛,2022年上半年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统计数据指出:今年上半年,我国商标注册量367.4万件,截至2022年6月底,我国有效注册商标4054.5万件,同比增长20.9%。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各类市场主体商标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的同时,却有少部分申请主体为了标新立异,达到博取公众眼球的目的,提交一些包含低俗用语、“蹭热度”、不规范使用汉字和成语等标志。此类标志一旦被认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仅不能获准注册,也不能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作为商标使用,即使侥幸注册成功,任何人可以不受期限限制对其请求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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