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
虚拟装置权利要求,是中国专利申请撰写时,针对计算机软件领域的专利保护的一项特殊的权利要求类型,其没有实体的硬件结构,却有与方法步骤。
对应的虚拟部件及其功能性限定,其格式一般为:(虚拟的)模块/单元/装置A,用于/配置为执行(功能性的)步骤S1,例如,接收模块,配置为接收来自终端的数据处理请求等。虚拟装置存在的意义,在于有益地辅助方法类权利要求的维权,例如侵权取证。
然而,一旦此类虚拟装置权利要求进入美国,将产生或多或少的问题,本文将涉及其撰写的问题进行讨论,并根据笔者的实务经验分享一些对策。
▍I.虚拟装置与Means Plus Function的撰写形式 ▍
在撰写中国专利申请时,一般不需要为虚拟装置提供对应的硬件结构环境的描述,因为其存在的依据在于对应的软件方法权利要求本身,因此其各个部件的撰写方式需严格与各个方法步骤对应一致。
在美国专利中,并没有像中国和欧洲那样在法律意义上为了便于维权而存在的由方法衍生的虚拟产品,而只有由方法制造出来的实体产品(product manufactured by method),或以方法工艺限定的实体产品(product defined by process),或用于实现方法的产品/设备(product/apparatus for performing steps of a method)。可以看出,这些产品或设备全都是在物理意义上存在的。
在美国专利申请中,当存在虚拟的产品或设备,例如软件领域的模块级软件系统,或当无法上位概括数个结构实施例以提炼出独权项时,为了对其进行保护,诞生了一种特殊的权利要求:Means Plus Function(非实体装置部件+纯功能限定),其格式或形式一般为:A …apparatus for…, comprising A means for doing A1, B means for doing B1…。
Means Plus Function在撰写方式上类似于虚拟装置,但不必与虚拟装置完全一致,或者说不必要完全继承于虚拟装置,这是因为其约束条件以及保护范围均可能与虚拟装置有所不同。
▍II.Means Plus Function存在条件和保护范围 ▍
在美国的专利说明书中,一旦Means Plus Function中的means能得到用于执行该function的充分的结构、材料或操作实施例的支持,即具体的实现方式的支持,则被视为means plus function的虚拟装置一般可以被接受为U.S.C 101中规定的保护客体,而不会被视为方法和产品以外的非授权客体。
在U.S.C 112(b)、112(f)等 的与Claim interpretation for Means Plus Function相关条款中,进一步规定了Means Plus Function权利要求必须得到充分的结构、材料或操作的实施例的支持,当对该权利要求进行最宽范围的解释时,其保护范围只能被解释为包括说明书所记载的具体实现方式及其等同方式,即仅涵盖说明书所描述的相关实施例。反过来可以理解为,如果一旦Means Plus Function得不到至少一种具体实现方式的支持,则其保护范围为null(不存在)。
▍III.Means Plus Function的具体实现方式 ▍
根据美国专利法规定,需要在说明书中对每个means给出至少一种具体实现方式,即需要指出说明书中哪个部分描述了该means的具体实现方式。
例如在means plus function问题高发的通用计算机软件领域,大部分情况下,可在说明书中加入一段套话来支持该具体实现方式,例如:
“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应该明白,上述的本发明的各模块或各步骤可以用通用的计算装置来实现,它们可以集中在单个的计算装置上,或者分布在多个计算装置所组成的网络上,可选地,它们可以用计算装置可执行的程序代码来实现,从而,可以将它们存储在存储装置中由计算装置来执行,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以不同于此处的顺序执行所示出或描述的步骤,或者将它们分别制作成各个集成电路模块,或者将它们中的多个模块或步骤制作成单个集成电路模块来实现。这样,本发明不限制于任何特定的硬件和软件结合。”
上述套话为什么能支持这些means呢?因为,Means Plus Function权项一般由虚拟装置权项翻译而来,这决定了其function一般都是与软件方法步骤一一对应的,而means则可视为程序模块,程序模块包含执行软件方法步骤所需要的程序代码。因此,上述套话中的“本发明的各模块或各步骤可以用通用的计算装置来实现”,实际上为每一个means和function给出了一种具体实现方式,即由通用的计算装置来实现各模块或各步骤。此外,这里提到的[通用计算装置一般包含处理器和存储器,存储器用于存储指令,当指令被处理器执行时,使得该计算装置执行“本发明的各步骤或各程序模块”]。若进一步将刚[]内的内容加入上述套话,可进一步巩固对means的支持。
在与计算机相关、电子以及通信领域中,对于一些缺乏方法权利要求,而只有系统模块的虚拟装置权利要求的专利申请,还请十分注意,公开一个或多个用于“控制器”或“ 控制单元”等的算法( Algorithms)是非常重要的。对于这些算法而言,可以仅用文字描述来对其进行说明,但是最好同时辅以流程图或者时序图等来进行描述和说明。原因在于,如果没有对算法进行描述,那么这类系统模块相关的权利要求就可能会被解释成装置加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并且可能被以不清楚为由(缺乏如上述的充分的操作方式实施例)而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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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美国专利申请中针对Means Plus Function的撰写策略 ▍
1)直接翻译:
从专利撰写和翻译的角度看,虚拟装置和Means Plus Function的写法类似,区别在于Means Plus Function不需要和方法权利要求或实施例中的步骤一一对应,例如:
方法:
一种数据发送方法,包括:
-
生成数据;
-
对生成的数据进行编码;
-
对编码后的数据进行发送。
虚拟装置:
-
一种数据发送装置,包括:
-
生成模块,用于生成数据;
-
编码模块,用于对生成的数据进行编码;
-
发送模块,用于对编码后的数据进行发送。
Means Plus Function:
-
A data transmitting device, comprising:
-
a generation module, configured to generate data;
-
an encoding module, configured to encode the generated data;
-
an encryption module, configured to encrypt the encoded data;
-
a transmission module, configured to transmit the encrypted data.
然而,在实际的美国专利申请中,仍以直接翻译虚拟装置的方式来撰写Means Plus Function的情况居多。
2)规避或增加非Means Plus Function的产品权项
如果申请文件没有形式、新创性及其他缺陷,也会因需要对Means Plus Function进行最宽范围解释而带来一次单独的OA。考虑到可能由此带来的潜在的OA答辩额外成本,可采用以下策略:
(a)在撰写时对由虚拟部件+纯功能限定构成的虚拟装置进行改写,使其在进入美国时不会被判定为Means Plus Function。例如,将means改为实体部件,或将function改为结构限定、材料限定或具体操作(如结合了技术特征和算法的操作行为)。
(b)如果说明书能提供支持,Means Plus Function也可改写为由通用计算设备+程序模块组成的实体产品客体,如:
1. 一种数据发送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处理器,其中,所述处理器用于执行存储在存储器中的以下程序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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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模块,用于生成数据;
-
编码模块,用于对生成的数据进行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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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模块,用于对编码后的数据进行发送。
(c)也可以删除虚拟装置,然后为权利要求书增加存储介质+方法步骤、通用计算设备+方法步骤等权项,请留意其适用的侵权场景与Means Plus Function可能有所不同,可参看笔者另一篇文章:根据侵权行为布局权利要求。
希望读者在读完这一篇文章后,对Means Plus Function权利要求有初步的理解,以便于为美国专利实务中提供撰写的参考。
▍作者介绍 ▍
林伟峰先生毕业于广东工业大学机电一体化专业,获学士学位。
加入嘉权后,一直专注并擅长于计算机软硬件、传感器、微电子、光电技术等领域的专利申请,主要负责涉外专利申请代理、撰写、翻译及审查意见答复等工作,并为客户提供咨询检索服务。凭借9年与外国客户交流的工作经验,有扎实的外语基础,精通英语。
2018年赴美国Vivacqua Law事务所参加长达三个月的专利实务培训,主要包括美国专利申请理论、美国专利申请实务、美国专利诉讼旁听课、美国专利商标局专项课程,囊括了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权利要求书撰写、专利答辩策略等内容。尤其是考虑到中国专利进入美国市场的各种“水土不服”,专门学习“中国专利进入美国的适应性修改”课程。 |